男攻擊屏東超商店員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起訴
2022/3/1 12:47(3/1 13:05 更新)
(中央社記者李卉婷屏東縣1日電)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去年6月持刀砍傷范姓婦人、同年9月又徒手攻擊潘姓女超商店員雙眼,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起訴。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長劉美淑告訴中央社記者,超商店員目前還沒上班,仍在休養,恢復狀況良好,每週都要到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回診,也已9次心理諮商。
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楊姓男子母親曾與范姓婦人為土地糾紛肢體衝突,楊姓男子心生不滿,去年6月30日在高樹某早餐店遇見范姓婦人,持店內煎台上刀子揮砍范姓婦人,導致范姓婦人多處刀傷。
新聞稿提及,楊姓男子去年9月26日在高樹一處便利商店購物後,坐在超商門抽菸,潘姓女店員勸導移往他處抽菸,楊姓男子不滿,以手指猛力摳挖潘姓女子雙眼,導致潘姓女子頭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左眼窩骨骨折。
楊姓男子是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犯下徒手挖超商店員雙眼案後,引發社會關注,案發後被警方依精神衛生法戒護就醫,去年11月4日出院時,屏檢持傳票到醫院,帶回楊姓男子訊問。
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對范姓婦人的攻擊行為有殺人犯意、對超商女店員的行為有重傷害犯意,經2次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行為時有辨識行為能力,依殺人未遂及重傷害未遂起訴,移審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編輯:李明宗)1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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