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管理員收賄喝花酒 判刑7年4月定讞
2022/2/24 11:57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胡姓前管理員涉嫌收受受刑人現金、禮盒等賄賂,並接受招待喝花酒。二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胡男有期徒刑7年4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胡男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胡姓男子於民國106至107年間擔任自強外役監戒護科管理員,涉嫌利用赴台中出差提解受刑人機會,接受楊姓受刑人透過已出獄的鄭姓男子安排到酒店消費,另收受海鮮禮盒。
胡姓管理員還向楊姓受刑人的友人佯稱,在假釋審查會議中替楊男說好話,暗示索要食宿招待;楊男明知胡男只是管理員,無法影響假釋審查,為免節外生枝,仍透過張姓友人安排胡男赴台中出差時的住宿與酒店消費。
此外,胡姓管理員另收受王姓受刑人的現金、洋酒、檳榔等賄賂,不時提供自己的手機供王男對外聯繫。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判處胡姓管理員8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胡姓管理員任職矯正機關長達30年,利用受刑人為求盡早出獄,處於不得不屈服的劣勢地位而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心態,進而收受賄賂與招待,行為態樣具有卑劣性。
二審指出,胡姓管理員屢屢前往有女陪侍的場所飲酒作樂,重創國家公務員廉潔形象,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總計達新台幣22萬餘元,但犯後坦承接受招待,並非完全沒有悔意,另審酌胡男自白部分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等情狀,改判刑7年4月。(編輯:張雅淨)1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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