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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起爭執打傷對手 男子遭判拘役20天

2022/2/19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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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王姓男子參加籃球賽,因犯規與對手謝姓球員爭吵,進而出手毆打謝男。士林地院認為,王男超出運動道德底線而故意傷人,不宜輕縱,日前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謝姓男子於民國109年12月間,分別代表所屬的運輸物流公司,於台北市大同運動中心進行籃球比賽。

王男因犯規與謝男發生口角,徒手毆打謝男,導致謝男左耳挫傷、前胸擦傷。案經謝男提告,士林地檢署依傷害罪嫌起訴王男。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王男自白犯行。

判決指出,運動賽事因選手爭勝心態、頻繁肢體接觸等因素,較易發生衝突,但王男是在球賽中斷後,主動趨前出手毆打已在場邊的謝男。

承審法官認為,遭毆打的謝男在賽事中斷前與王男並無衝撞,反而是王男對謝男的隊友惡性犯規,遭裁判響哨後引發兩隊衝突,此已非球品好壞,而是超出運動道德的底線,故意行凶傷人的違法問題。

法官認為,王男犯罪動機、目的均無可取,犯罪手段尤為可議,雖坦承犯行,但未與謝男達成和解;因此,雖然謝男傷勢輕微,且王男並無前科,但綜觀全情,仍不宜輕縱,依傷害罪判處王男拘役2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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