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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轉傳性私密影像 刑事局提醒恐觸法

2022/2/16 17:44(2024/3/26 16:3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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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6日電)近日網傳不雅照且影射主角疑為民進黨立委高嘉瑜,她澄清非本人且已向警方報案。刑事局今天提醒,轉傳、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或偽冒者,恐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和誹謗罪。

刑事局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偵破網紅「小玉」涉違法製換臉謎片以牟取不法獲利,包括多名民意代表和知名藝人都受害;另,去年底還發生有知名立委受家庭暴力對待且遭男友拍攝性私密影像案,造成社會譁然。

由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嚴重侵害當事人性隱私權及個人名譽,刑事局說,私密影像畫面一旦遭上傳散布於網際網路或虛擬空間,更可能造成被害人永久心理傷害。

刑事局指出,總統府、行政、立法部門及社會大眾都高度關注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已由行政院召集跨部會共同研商新型網路性別暴力犯罪態樣因應策略。

另,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積極研議相關修法配套,以嚴懲這類不法行為、提高行為人法律刑度、加強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及強化不法資訊移除下架機制。

除此之外,警政署也規劃相關教育訓練,強化第一線員警科偵知能,配合相關部會修法,強化警政科技偵查能量,並深化跨國執法合作機制、建立科技犯罪防制網絡、著手深偽技術研究內容及強化數位鑑識檢測技術等;同時也攜手衛福部通力合作,建立受害者報案時的通報與保護服務機制。

刑事局提醒,依現行法律規定,若涉誘拐未成年人拍攝、製造或散布、播送、販賣性私密影像,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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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經同意拍攝成年人裸露影像,刑事局說,此舉恐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要件「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此外,若涉及轉傳或散布他人性私密影像,將同時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另因散布當事人或偽冒他人的性私密影像攸關被害者私領域範疇,造成其名譽受損,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刑事局呼籲,為有效預防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及性私密影像遭受散布情事,民眾應多留意周遭環境,以降低有心人士特意架設攝影工具偷拍性私密影像的風險;情侶、夫妻或網友間也應避免交往紀念或討好而拍攝性私密影像,降低遭惡意流傳或檔案資料被侵入盜取情形。(編輯:方沛清)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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