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事故二審 司機員尤振仲無罪答辯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司機員尤振仲一審遭判4年半。二審今天開庭,尤男做無罪答辯表示,沒有關閉ATP自動防護系統,也沒超速。
尤振仲今天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庭上表示,列車上有加裝ATP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也稱列車超速防護系統),也有遠端監視系統,他不斷與調度員回報,並沒有「貿然」關閉ATP系統。
被控超速部分,尤振仲表示,列車一直是故障的,速度根本起不來,「何來超速之有?」。
公訴檢察官在庭上表示,一審判尤振仲的刑度太輕,應從重量刑,且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一審獲無罪也明顯有違誤,在本案中應有過失負責,請求法院改判有罪。
全案緣於,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宜蘭地檢署將尤振仲等人起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0月間,認定尤振仲當時誤因ATP系統故障,違反台鐵局相關規定,在宜蘭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時擅自關閉ATP系統,且他關閉ATP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之後於列車停靠宜蘭站、羅東站時,也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ATP自動防護系統的功能。
一審指出,尤振仲之後從羅東站出發後,明知ATP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的輔助設備,ATP系統關閉時,司機員仍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的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之後的速度竟達到時速141公里,同時在列車行駛期間,他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未注意新馬站彎道車速應低於時速75公里的規定,列車之後出軌翻覆。
一審法院認為,尤振仲因相關嚴重疏失,造成這起嚴重事故,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同案2名台鐵局被告獲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編輯:李亨山)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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