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噴槍奪命案 父:死者非親生告生母詐欺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8日電)女童遭噴槍奪命案,父親鄺姓男子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定讞。鄺男今天表示,上週發現女童非親生骨肉,控告女童的母親詐欺,盼檢方查明。女童的母親回應,交由司法偵辦。
鄺男今天上午在律師魏志勝陪同下,前往高雄地檢署遞狀控告女童的母親鄧姓女子涉嫌詐欺罪。
鄺男接受媒體聯訪指出,上週經親友提醒做了與女童的DNA(去氧核糖核酸)序列比對,根據與女童留存在法醫研究所檢體DNA比對後,發現兩人應無親子關係。因此委託律師向鄧女提告,希望檢察官釐清真相。
鄺男表示,鄧女在民國105年10月帶著11個月大女嬰找他,宣稱這是他的親生骨肉,要求共同負擔扶養責任。他因此每月給對方新台幣3萬多元,時間長達2年多,期間更每週帶母女倆出去玩或視訊聯繫。
他說,如今發現女童不是親生骨肉,「我付出很多感情在孩子身上,也很虧欠,但發現這件事一時心裡無法平衡,這段時間鄧女詐騙感情和金錢,我覺得有必要還原真相」。
他透露,鄧女在案發後,除對他提出刑事告訴,也提出民事求償780多萬元,目前一審判賠80多萬元,仍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鄺男表示,如果鄧女未帶著女童謊稱他是生父,這2年多來就不可能每月付3萬多元扶養費、還經常帶著母女出去玩,這起噴槍奪命意外也不可能發生。
對此,鄧女接受媒體電訪回應指出,鄺男此舉相當不理智,應該只是想模糊焦點,且檢體是不是真的也有待後續釐清,這只是單方面行為。
她透露,鄺男可能是不甘心才想玉石俱焚,這涉及誹謗誣告等罪,後續交由律師處理。
針對媒體追問女童的生父問題,鄧女指出,鄺男一直都有妄想,對於法官及大家都沒講真話;鄺男提出的質疑,一切仍有待商榷及司法釐清,「我不覺得我的小孩要受到質疑」。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月間,原為男女朋友的鄺男、鄧女育有3歲鄧姓女童,鄺男受託照顧女童,駕車載女童前往高雄市左營區某處加油站洗車時,女童因遭空氣噴槍自口腔灌入空氣而送醫不治。
橋頭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鄺男任由女童把玩空氣噴槍並放入口中,導致高壓空氣灌入女童體內,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審的橋頭地方法院認為,鄺男隨意將噴槍遺留在女童隨手可觸及的副駕駛座,也未注意女童使用,致使女童擅自觸摸噴槍而噴擊高壓氣體,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以女童年紀而言,手指最長5.3公分,噴槍最窄處也有5.5公分,無法單手持握噴槍放進口腔內按壓;此外,依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人體若有異物刺激喉頭會有嘔吐或不舒服防禦作用。
高雄高分院指出,就算女童自行按壓氣槍,也無法一次按壓到這麼高的壓力;若有低壓力進入喉頭,女童也會因不舒服放開噴槍。
二審並指出,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鄺男當時是面向副駕駛座的女童而在整理車內,若女童手持把玩噴槍,鄺男應能在第一時間察覺阻止。
不過,畫面中並沒發現噴槍管路有遭到拉扯或晃動,據此可認定女童沒有把玩或碰觸噴槍,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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