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二度不實指控黨工涉毒 桃地院再判賠15萬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4日電)桃園市前議員王浩宇曾因不實指控時代力量前專員林效先涉毒,遭判賠40萬元及登報道歉。王浩宇因持續指控、再度被林效先提告,桃園地院今天判王浩宇賠償15萬元、全案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全案起源於基隆憲兵隊在民國107年3月27日搜索林效先租屋處時,因扣得疑似毒品的「蘑菇」、「Dragon's Dymamitr」,將林效先移送法辦。
王浩宇在此案偵查期間,未經查證即在臉書、媒體公開批判林效先及時代力量,經林效先提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浩宇未合理查證,109年間加碼判王浩宇須賠償新台幣40萬元及登報道歉。
桃園地院表示,事後,王浩宇明知林效先這起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卻又在108至109年間,多次在臉書發表「確實也有發現毒郵票等大量毒品」、「我手邊有當初的判決書,都跟我當初所述完全一致」等不實言論。
桃園地院表示,王浩宇將不起訴書斷章取義,讓視聽眾誤認為林效先是吸毒、販毒者,侵害林效先名譽,造成林效先精神上莫大痛苦,提告王浩宇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桃園地院審理時,王浩宇辯稱言論均未指名道姓,僅是針對時代力量政黨處理毒品案件的態度表示個人見解與立場,張貼的不起訴處分書也有遮隱原告資料,並無損害林效先名譽。
桃園地院認為,王浩宇身為公眾人物,發文內容讓民眾以為林效先確實遭查獲毒品,從網友留言內容也可看出,王浩宇加深閱聽眾對林效先的負面評價,因此不採信他的辯詞。
桃園地院認為,王浩宇的言論雖然造成林效先名譽損害,但衡量他先前已被判賠林效先40萬元,並考量兩人身分、地位、財產狀況等,今天宣判,王浩宇應賠償林效先15萬元,以及自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011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