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受訓購物未結帳遭記2大過 軍人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在海軍艦隊擔任輔導長的劉姓男子涉108年赴美國受訓期間,在美軍基地營站賣場購物卻未結帳,不服艦隊決議記2大過興訟。法院認為艦隊人評會決議程序有瑕疵,撤銷記過處分。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美東時間108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於美軍基地營站賣場將賣場內商品32G記憶卡2張、具儲存功能傳輸線2條及隨身碟1個放入隨身背包而未付款,經海軍一三一艦隊調查屬實,同年8月15日召開第1次行政懲罰人事評審會,經委員表決投票通過給予小過1次。
但當時的艦隊長許金騰批示「處分過輕,擇期召開,由副艦隊長主持」,同年月20日再次召開第2次人評會,經委員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1次,但艦隊長再批示「劉員深獲國軍栽培赴美受訓,肇生在美偷竊行為,嚴重影響軍譽,甚至破壞兩國軍事外交,應從重處分。」
艦隊長主張,之前艦隊偷竊案件都以記2大過汰除,因此要求對劉姓男子也核定大過2次,並列入汰除,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官兵權益保障會決議撤銷懲罰令後,艦隊再行調查,並在109年4月14日召開第3次人評會,經委員投票表決通過同意給予大過2次。
劉男不服記過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艦隊以劉姓男子有違失行為,在第1次人評會作成小過1次決議後,艦隊長許金騰批示表明對小過1次的決議有意見,依法艦隊長即應踐行「交回人評會復議」程序。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第2次人評會的會議紀錄,沒有提及第1次人評會決議效力如何處置,可見這次重行審議過程中,未先經復議程序重啟表決並撤銷第1次人評會決議,直接進行違失行為審議而表決作成大過1次懲罰。
法院表示,第3次人評會也未經復議重啟前議案表決並撤銷前面的人評會決議,即直接審議表決通過記大過2次的懲罰決定,可見第3次人評會決議程序有這些瑕疵,原處分據以作成,即有違誤,日前判決撤銷記過處分。還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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