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7度猥褻女學生企圖性侵 判5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林姓男子擔任國中教師期間,涉嫌7度猥褻、性交未遂1名女學生。高院更三審考量林男罔顧師生倫常、適用速審法減輕其刑規定,判刑5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民國100年擔任台北市一所國中教師期間,利用將女學生帶往地下室停車場的座車內,或要求女學生到教師辦公室晚自習等獨處機會,5度猥褻女學生,另2度企圖性交但未遂。
被害女學生畢業不久後,見國中同學於臉書社團邀約返校找老師,留言稱:「才不要去看那個變態。」引發同學議論;被害女學生母親發現留言後詢問,女學生放聲大哭吐露實情,母親隨即帶女兒向警方報案。
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林姓男子否認犯行,指女學生指控與事實不符;林男的辯護律師主張,女學生在校與林男互動良好,會準備午餐、送禮物,也會以便箋、圖畫表達關懷,畢業後曾主動傳簡訊,顯見指控違背情理。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犯對未滿18歲之少年強制猥褻等罪,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原判。
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為,女學生在接受調查時多次哭泣、情緒激動,且本案並非女學生主動提告,經綜合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女學生指控並非憑空虛構,應可採信。
但更三審認為,女學生曾於畢業前多次書寫便箋、圖畫表達對林男關懷、親暱、依賴甚至愛慕之情,林男是否採取違反女學生意願的手段,也欠缺積極證據證明。
更三審指出,本案於101年繫屬第一審法院,至更三審宣判時已超過8年而未能確定,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輕其刑規定。
更三審審酌林姓男子利用師生接觸機會,罔顧師生倫常,戕害女學生人格、身心發展,且否認犯行、未獲女學生原諒,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機會猥褻、性交未遂等7罪,判刑5年6月。(編輯:李錫璋)1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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