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市警局內偷東西 懲戒法院判降2級改敘
2021/12/26 12:52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台中市警察局張姓警官,去年10月至12月間在市警局內竊取同事的茶葉或酒類等物品,並持有武士刀。法院判處張男1年徒刑、緩刑2年確定。懲戒法院判處張男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38歲的張男原本在市警局保安科負責反恐業務,去年10月至12月間利用凌晨市警局無人時,陸續到7名同事的個人辦公區域偷竊物品得逞,偷的東西大多是茶葉、酒類,還有線香、馬克杯、燕窩禮盒等物品。
判決表示,張男於去年12月19日凌晨在市警局地下室停車場內搬運物品時,因形跡可疑,被值班的員警盤查,當場扣得部分贓物。檢警後來搜索張男的待勤室及租屋處,查扣他偷竊的物品及1把武士刀。
張男在偵審期間坦承犯行,並與所有被害人和解,歸還所偷竊的物品。另外,他表示,武士刀是去年2月間在台中市警察局舊址的垃圾場發現的,他看到後隨即撿回去放在租屋處。
台中地方法院依非法持有刀械罪、竊盜罪判決張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支付公庫新台幣7萬元。張男未上訴而確定。台中市政府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張男答辯指出,他自107年起罹患焦慮、憂鬱症等疾病,長期服用藥物控制病情,去年9月下旬起,因承辦警政署109年靖勇(反恐)專案演訓整備工作等,因頻繁加班及輪值、工作壓力忙碌,疏忽未按時服藥,導致身心疾病發作,才會犯下竊盜罪。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身為警察,竟多次在辦公室內竊取他人財物及非法持有刀械,破壞警政紀律,考量他所竊財物價值非鉅,均已發還被害人,判決降2級改敘。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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