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石木欽購聯亞股有違失 餘逾時效免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購買聯亞股票有違失,判決罰俸1年,約354萬元。石木欽被控與翁茂鍾餐敘討論百利案、購買怡安股票部分均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石木欽於民國97年6月9日由配偶以次子名義,買進富商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工業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100張,並在聯亞公司上市後,於104年4月15日至105年7月29日間陸續賣出股票。
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買賣聯亞股票期間,翁茂鍾的民刑事案件正審理中,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22條等規定,情節重大,考量石木欽與翁茂鍾認識數十年且交情甚篤的好友,但失去應有分際,雖然不能免除違失責任,仍應受斟酌,才符合比例原則。
懲戒法院表示,基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審酌石木欽違失行為的動機、目的、手段、適用法規的懲戒處分有限等因素,僅能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
據了解,石木欽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為每月新台幣29萬5735元,1年月俸總額為354萬8820元。
懲戒法院指出,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石木欽在此之前的違失行為,均應依當時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而依舊公懲法第25條規定,違失行為終了逾10年者,追懲時效消滅,應予免議。
懲戒法院表示,石木欽分別於86年7月22日、87年2月13日、87年11月5日、88年10月1日、88年10月4日、88年12月2日、90年5月30日與翁茂鍾飲宴及討論百利案;石木欽於87年至88年間及92年至96年以配偶、次子名義買賣佳和、怡安股票的違失行為,雖然情節重大,本應受懲戒,但已逾10年追懲時效,應予以免議。
另外,石木欽與翁茂鍾等人其餘餐宴、球敍、未迴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無證據可以認定有何違反規定,因此不併付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石木欽免議部分的違失行為,雖因逾10年追懲時效,而應予以免議,然已足認石木欽長期未拿捏身為法官,交友應當謹慎,若友人經常涉訟而請教或討論法律問題,容易使一般人認為案件當事人訴訟上有法官為其後盾的不良觀感。(編輯:李錫璋)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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