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女兒遭下藥性侵 父與同夥凌虐對方遭判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3日電)林姓男子懷疑女兒4年前遭王男與莊男下藥性侵,2年前夥同曾男、蔡男,毆打王男與莊男,造成王男死亡、莊男重傷,台中地院審理後,判處3人12年4月至8年6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55歲林男懷疑女兒生前遭綽號「咖啡」的王男,下藥迷昏性侵後拍攝影片威脅,因此造成林男女兒於民國106年11月間,自行服藥不治死亡。
林男於108年6月間,將懷疑的狀況告知友人33歲曾男後,共謀要約出王男,108年7月28日林男夥同曾男、24歲蔡男,前往台中市南屯區一家汽車旅館找到王男,將王男帶至南投縣一家汽車旅館盤問。
王男向林男等人表示,案件為綽號「小天」的莊男為主謀,並稱會找出相關影片等紀錄,接著林男等人再帶著王男,前往王男住處,要求王男書寫道歉書,並向自己的父母等人下跪認錯。
108年8月16日,曾男夥同蔡男、李男(已死亡)等人,將莊男約出後,帶往彰化縣花壇鄉某處三合院,並要王男到場,命令王男與莊男進行對質,林男也到場查看逼問,期間曾男等人分別持熱熔膠條、棍棒與電擊棒等物,毆打王男與莊男。
隔日曾男等人,發現王男身體冰冷僵硬送至醫院急救,但王男送醫後仍不治,同夥並也將莊男送醫救治,莊男經治療後救回一命。林男等人事發後自行到警局投案,案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傷害致人於死、私行拘禁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涉案的林男等3人,均辯稱因林女遭性侵、欲取回影片等紀錄所為,要求減輕刑責;但卻無確切證據可指王男與莊男對林女有相關犯行。
合議庭審酌,林男犯案後否認全部犯行,曾男與蔡男對部分犯行否認,但與莊男家屬達成和解。判處林男12年4月、曾男10年8月、蔡男8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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