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涉凌虐男子致死 二審撤銷無罪改判11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桃園竺姓女子因與吳姓男子有金錢糾紛涉凌虐吳男致死後,再找人共同棄屍,她被訴傷害致死罪部分一審獲無罪,二審今天以解剖報告等認定構成傷害致死罪,改判她11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竺姓女子與借住其家中的吳姓男子有金錢糾紛,她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上午至隔天凌晨3時左右,以不詳鈍器毆擊癌末體弱的吳男胸部,導致吳男多處骨折而呼吸衰竭死亡。
判決表示,竺女發現吳男死亡後,聯絡丁姓友人支付新台幣3000元將吳男屍體遺棄。丁男後來帶著工具將吳男屍體包裹載到桃園市復興區山區掩埋。
判決指出,吳男的胞姊因與吳男失聯達半年,報警處理,警方於偵辦期間,掌握吳男遭虐影片,恰巧丁男另案被通緝到案,丁男觀看後坦承遺棄屍體,並帶警方至棄屍地點起獲吳男屍體,全案曝光。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竺女2年、丁男1年,竺女被控傷害致死罪則獲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考量,依法醫解剖鑑定結果、證人指證丁男當時聯絡對話情形、丁男供述,以及竺女曾藉吳男偷取其家中財物為由,迫使吳男簽下賠償協議書7份,要求吳男將已移轉給其姊姊名下的房產,辦理移轉登記給竺女。
另外,竺女以損失還沒獲得清償為由,在吳男死亡前1天,命令吳男返家抓著吳男的母親在賠償協議書上蓋指印擔任連帶保證人等,可見竺女有為獲取更多賠償,而以傷害方式,逼迫吳男賠償的動機,此與吳男死亡有因果關係。
二審審酌,竺女飾詞狡辯,毫無悔悟之心;丁男犯後始終供承犯行,並供出棄屍地點,尚有悔悟之意。
二審依傷害致死罪及遺棄屍體罪,判竺女11年、2年徒刑,應執行12年徒刑;丁男遺棄屍體罪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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