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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夫持刀緊追害人落海喪命 殺人罪判11年定讞

2021/12/15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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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5日電)台南市洪姓漁夫與黃姓釣客起爭執,持菜刀揮砍落空再持刀緊追,致黃男失足落海身亡。一、二審都認定僅構成過失致死,更一審改依殺人罪判刑1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洪姓男子民國106年1月間駕駛膠筏自北門區出港,不慎勾到黃姓釣客的釣魚線,雙方起口角;洪男返港揮舞菜刀衝向黃男,揚言:「我要把你砍死。」被害人躲過菜刀,起身逃跑。

洪姓男子不罷休,持菜刀揮舞緊追,迫使黃男跑進堤岸下方最寬僅56公分的窄徑;洪男則在堤岸上方丟擲玻璃瓶,黃男最後在鯤江溝水閘門五58號前落海;洪男逕行離去,黃男屍體數日後經救難人員發現打撈上岸。

台南地檢署依殺人罪嫌起訴洪男,但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洪男與被害人並無宿怨,無證據認定洪男僅因口角即萌生殺機,也無法證明洪男有殺人故意,但認為洪男步步進逼與被害人溺斃有因果關係。

一審針對洪男港邊恐嚇部分,依恐嚇罪判刑1年6月;追逐被害人導致落海部分,洪男同時犯強制未遂、過失致死罪,從重以當時罪責較重的強制未遂罪論處,判刑2年8月;共應執行4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仍認為洪男無殺人故意,但認為整起事件應論一罪,改依強制未遂罪,判刑2年10月。

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的同行友人證稱洪男揮刀力道很大,若非被害人閃過,頭可能被砍下來,洪男是否有殺人故意仍待釐清,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洪男起初朝被害人重要部位揮砍,有殺人的決意,後續追趕途中也對被害人叫囂:「好膽給我起來,我要砍死你」,足見仍未放棄殺人念頭。

更一審認為,被害人溺斃雖非洪男原本的犯罪計畫,但洪男主觀上仍可預見會有這樣的結果,卻持續叫囂、丟擲玻璃瓶,使被害人處於危險處境,最終失足溺斃,因此認定洪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

更一審審酌,洪男因衝動犯案,與預謀殺人的惡性仍有差異,且犯罪手段也與積極殺害他人的犯罪方式不同,於量刑上應有所區別,判刑11年,褫奪公權5年。(編輯:張銘坤)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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