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陳梅欽涉財產來源不明 轉任律師也遭停職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涉嫌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正由一審刑庭審理中,他轉任律師後遭移送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日前決議將他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可請求覆審。
陳梅欽自民國84年起,擔任澎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自89年至107年8月間,擔任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因不實報加班詐得加班費新台幣6136元以及騷擾部屬,108年間被司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可轉任法官以外職務,現已轉任律師。
另外,陳梅欽於101、105年間承審多起訴訟案時,屢被檢舉收賄、接受律師招待買春,廉政署106年為此立案調查,彙整陳梅欽與配偶的金融帳戶,發現自101至107年間,陳梅欽共有1537萬餘元財產可疑。陳梅欽否認所有犯行,主張並無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情形。
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陳梅欽107年間在外與友聚餐,並未在法院加班,卻不實申請加班,詐得加班費,以及未就可疑財產來源進行誠實合理說明,依刑法詐欺取財、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嫌提起公訴,現正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此外,士檢將陳梅欽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建議停止執行職務。
律師懲戒委員會日前認定,審酌陳男外出飲宴畢即急於將該飲宴時段不實申報加班而請領加班費,非經嚴密調查根本無從發現,嚴重損及司法從業人員基本必備之自律自重,對於律師與委任人間所仰仗之高度信賴關係與誠信性難以確保。
律懲會指出,律師職務之核心事務多非委任人能眼見為憑,且代理案件通常委任人多未陪同,僅能純憑律師個人誠信及對該業之高度信賴,為確保律師必要之誠信度及委任人利益,有必要將陳梅欽停職,決議懲戒停止執行其律師職務。可請求覆審。
此外,士林地方法院也將陳梅欽案具狀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11月間認定陳梅欽其中173筆來源不明現金存入、提領,涉及行為不檢,決議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撤職。(編輯:張銘坤)1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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