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不適騎車違規被開單 機車騎士抗罰勝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李姓男子騎乘機車時因身體不適卻沒帶藥,想盡速回家服藥而紅燈迴轉,被員警開單,裁罰新台幣1800元。李男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認定李男緊急避難可阻卻違規,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2月17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1段與麗園一街口處時,違規紅燈迴轉,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員警攔停後開單舉發,李男戶籍地高雄市交通局裁罰李男1800元。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李男主張,他長期有重度憂鬱症及心悸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事發當天騎車時因身體一時感到不適,依據過往醫師指示有緊急服藥的必要性,但當時未攜帶藥物。在檢視路況確認對向及行駛方向無來車後,迴轉想要回住處服用藥物,被警方攔停。
李男指出,他當下口頭告知員警急需用藥,但警方不予理會,且態度極為不佳,對他咆嘯,更導致他產生恐慌及焦慮症狀,雙方爭執後,警方通報消防隊後將他強制送醫。李男認為,依當時情況,符合憲法所訂的避免緊急危難,高雄市交通局裁決違法。
高雄市交通局表示,李男既知患有精神疾病,無法掌控其行止,如欲外出,即應請求家人陪伴或請求社會福利機關協助,而不應完全不顧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恣意騎乘機車違反交通規則,不容許原告隨意以其曾患有精神疾病一事作為免責的藉口。
台北地方法院調閱李男病歷發現,李男的確患有重度憂鬱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依他當時身體狀況,確有緊急服藥需求的可能,出於不得已要返回住處服用藥物。
北院認為,李男在考量路口沒有其他車輛行駛的情況下,騎乘機車闖越紅燈迴轉,本身所欲避免的危害與違規行為所造成的風險兩相權衡下,應可作為阻卻違規行為的事由,且李男採取的手段並未過當,判決撤銷原裁處。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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