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檢察官開庭涉逼認罪案 檢評會認有違失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開庭涉逼被告認罪遭請求個案評鑑,檢評會認定請求評鑑不成立,但廖男有違失,移送嘉檢行政監督。法務部尊重個案評鑑結果,重申會對不適任司法官加速淘汰。
全案緣於,黃姓男子請求個案評鑑指出,廖俊豪於109年間偵辦公然侮辱案件時,沒有就案件內容詳細詢問,一再打斷他的陳述,要求他在筆錄上簽名認罪以及應與告訴人和解獲撤告;廖俊豪後來還透露心證,不管他認不認罪,他都會被起訴。因此依法官法請求對廖俊豪進行個案評鑑。
檢評會立案調查,廖俊豪答辯表示,依證據顯示黃姓被告確實有辱罵一名女子「裝肖仔」、「妳吃屎啦」等語,這些言詞為人身攻擊,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他後來轉為公訴組,後手辦理處分不起訴,他尊重,但不應以此認為他辦案有疏失。
檢評會調查認定,廖俊豪沒有「要求」認罪、和解,而是「詢問」被告是否認罪,這應是被告純屬主觀感受,且廖俊豪僅有一次打斷被告陳述,顯示出當時心證明顯傾向被告行為已構成犯罪;檢察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單純對於案件事實提出法律上判斷,即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以此為檢察官個案評鑑的事由。
檢評會認定,庭訊譯文可發現,廖俊豪多次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卻未告知認罪後,於其程序上與實體上可能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此等偵查行為並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所要求的「顧及被告權益」、「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詳加調查斟酌」等原則。
檢評會指出,廖俊豪於偵查中表明心證,固然並無違法不當,但在被告認罪改為不認罪時,並未加以考量,沒有就認罪與否對被告權益的可能影響進行告知等,確實有違失,但情節不重大,日前決議本件請求個案評鑑不成立,移請行政監督權人(嘉檢)為適當處分。
對此,法務部官員指出,檢察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開始實施後,案件當事人已可對檢察官請求個案評鑑,目的就是要加速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法務部對於每件個案評鑑結果,除表示尊重外,並就個案情節所涉及違失事項,會責令相關機關及人員應確實檢討改進。
官員指出,會持續傾聽人民的聲音,對於檢察官問案態度及辦案程序等,持續以最高標準嚴格要求,也會加速揪出極少部分的不適任者,以還給絕大多數認真負責的檢察官應有的肯定與掌聲。(編輯:張銘坤)1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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