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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騎車撞斜坡無法行房提國賠 一審獲判賠10萬

2021/11/26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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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台中市警察局陳姓巡佐,2年前騎機車行經西屯區一處路口,撞上路旁的水泥斜坡,陳男以陰莖燒傷無法與妻子行房,及醫藥費等損失提出國賠,台中地院判賠新台幣10萬餘元,可上訴。

台中地院民事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為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巡佐,陳男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騎機車行經西屯區青海路與黎明路口時,為閃避前方車輛而靠右行駛時,撞上路旁水泥斜坡,因此摔車受傷。

陳男認為,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未於事發地點,放置三角錐或警示燈,而造成用路人傷害,另他主張,事故造成他頭部外傷併蜘蛛網膜下出血、左大腿及陰莖三度燒燙傷,且因陰莖因燒燙傷,造成夫妻無法行房。

陳男向法院提出國賠告訴,求償醫療費、薪資損失、慰撫金等共計新台幣52萬6514元。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案發的斜坡雖非鋪有柏油的一般車道,但為緊臨道路紅線的水溝加蓋路面,仍屬道路一部分,在交通流量大時,車輛(尤其是機車)有可能行駛該處,公路養護機關自應保持水溝加蓋設施的平整與堅固,以維道路使用安全。

法官審酌,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在事發路段管理有欠缺,因而導致陳男人車倒地受傷,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至於斜坡究竟是何人所設置,屬最終責任歸屬範疇,養護單位不得主張免責。

但法官也認為,陳男行車超越路面邊線,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為肇事主因,原告與被告過失責任應以各70%、30%為宜。因此判處台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應賠償10萬7678元給陳男,全案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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