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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燒機車沒殺人犯意獲判5年半 博士:要上訴

2021/11/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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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新北李姓男博士被控放火燒機車,火勢延燒住宅,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二審今天認定沒有殺人動機及故意,改依放火未遂罪判刑5年半。可上訴。

李男被提訊到庭聆判時,當庭表示「我要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李男明知鄰近住處的新北市板橋區大東街連棟公寓為集合式住宅,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凌晨0時40分許,攜帶噴燈座、噴燈座瓦斯及剛購入的迷你噴槍、打火機步行至公寓騎樓,點火燃燒2 輛機車,引發火勢延燒造成共13輛機車及自小客車燒燬或部分受損,也延燒至連棟公寓建物,所幸經消防人員據報撲滅火勢,才沒造成建物主要結構燒燬。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李男,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6年。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李男雖否認縱火,但經勘驗、比對監視錄影畫面,及多人證述等,縱火之人確實為李男,構成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二審表示,不能以放火故意,推導出具有殺人故意,否則無異使殺人罪的處罰前置化,本案引發火勢延燒情形,雖對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發生危險,但李男是對騎樓處停放車輛點火燃燒,而非直接對建物放火,其放火位置、標的極為明顯,容易被往來人車、周遭住戶察覺,且李男與母親於同一連棟公寓比鄰而居,也難認有致該處住戶死亡世在所不惜的殺人動機。

二審審酌,李男能預見點火燃燒停放騎樓的車輛,火勢可能延燒至附連公寓,仍為本案放火行為,並嘗試引燃多部機車,所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安寧秩序,惡性與犯罪情節非輕,兼衡他的素行,博士畢業智識程度,考量他雖曾罹患思覺失調症,但經長期治療,於本案不影響其辨識能力,判刑5年6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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