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設局毆死情敵 最高法院判12年定讞
2021/10/28 11:2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嘉義縣郭姓女子長期接受余姓男子資助,余男發現顏姓男子駕駛他交給郭女使用的汽車,雙方產生糾紛。顏男與郭女設局毆死余男。最高法院今天判顏男12年、郭女8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25歲的郭女長期接受余男的金錢、物質資助,民國105年間還接受余男交付的汽車。余男於106年間發現顏男使用他送給郭女的汽車,要求郭女還車,並於臉書上批評郭女與顏男。顏男友人江姓少年不滿,在臉書上發文回擊,雙方爆發言語衝突。
106年8月16日,余男在臉書通訊軟體上對郭女道歉,並相約見面。顏男和郭女設計郭女開車載余男外出時,在台南市白河區製造假車禍,再將余男載往嘉義縣水上鄉圍毆,眾人見余男斷氣,將人載往嘉義榮民醫院丟包,急救後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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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郭女和顏男各有期徒刑12年,其餘被告判9年半至10年徒刑;涉案少年送少年法庭審理。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考量郭女與被告家屬和解,並付賠償金,改判8年6月徒刑,顏男維持12年徒刑,其餘被告均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均改判較輕刑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李錫璋)1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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