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假藉借款向詐騙集團成員索賄 員警判6年定讞

2021/10/25 11:19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前新北市警察局瑞芳分局賴姓偵查佐106年偵辦詐騙案時,疑以借錢為由向詐團成員索賄新台幣35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賴男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調派瑞芳警分局偵查隊任職,106年12月27日至107年4月23日專責偵辦詐欺業務,後來調任林口警分局,107年10月20日起停職。

判決指出,賴男因沉迷運彩,每月花費3萬元,並且愛玩刮刮樂,呼朋引伴吃喝飲酒,生活開銷無度,經常向同事、友人借錢並積欠借款。他於106年偵辦一起詐欺案時,以借款為由向詐騙集團成員林姓男子索取20萬元,不久又索取15萬元得逞。

判決書表示,賴男後來在偵辨相關詐欺案件時,並未對其中涉嫌者積極查辦,違背犯罪偵查職務。直到他發現遭檢方偵辦後,才趕緊還款35萬元由林男父親代收。

基隆地方法院認為賴男收受35萬元借款,獲得免支付1萬6445元利息的不正利益,兩者之間有對價關係,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賴男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賴男假借款之名索賄,有收受賄賂主觀犯意,改判賴男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1025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