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罪修法 法官可裁定將被告暫行安置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司法院與法務部就刑訴法修法今天達成共識,定調為「暫行安置」制度,若被告有危害公眾安全時,由法官開庭,參酌醫院鑑定後,裁定將被告送醫療處所。
全案緣於,精神障礙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為此,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據司法院之前通過刑事訴訟法草案指出,增訂第10章之1(「緊急監護」、第121條之1至第121條之6、第301條之1),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運用緊急監護制度做適當處置。
草案指出,修法是為確立偵、審程序中的「監護」制度,宗旨在於讓司法體系多一項選擇,對於精神疾病患者除了羈押強制處分以外,可以選擇具有治療性質的監護處分;讓精神疾病被告在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下,即時接受監護治療;也讓社會安全網多一層保障,兼顧被告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需求。
不過,經昨天司法院秘書長與法務部長等人挑燈夜戰會談後,今天凌晨達成共識,決定草案原制度「緊急監護」,定調暫改為「暫行安置」。
也就是,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暫行安置」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官員指出,實際流程就像檢察官聲請將被告羈押,須由法院做出裁定押或是不押。「暫行安置」制度,設計須由法官召開暫行安置庭,傳喚當事人(精障被告),並參考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等資料,再裁定要不要將這名被告送至醫療處所,後續均由檢察官來執行。
司法院、法務部今定調為「暫行安置」制度,後續將就相關條文詳細內容,繼續溝通,院部將通力合作,補齊社會安全網,讓民眾能夠安心度日。(編輯:李亨山)1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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