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當庭勘驗女子私處 法院認違失判罰4月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檢察官莊珂惠訊問越南籍被告時涉歧視,另在無急迫性下,偵查庭內勘驗女性被告胸部及私處,遭監察院彈劾。判莊珂惠罰款現職月俸總額4個月,合計約新台幣50幾萬元薪水。可上訴。
全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受理,由審判長黃梅月、法官張升星、汪怡君、參審員楊添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組成合議庭審理。
職務法庭指出,莊珂惠於民國105年辦理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訊問時有歧視言詞,包括「你以為我們台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沒有騙人家的錢,你這樣子你告訴我,你自己有多少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你這樣子,蛤,你100萬要賺多久。」
合議庭認為,莊珂惠言詞中以歧視指責,以其個人對於外籍配偶經濟、社會地位之負面刻板印象,就台灣與外國籍人士予以不當區隔,顯然不符合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所應具備之公正、客觀核心價值。
此外,莊珂惠107年偵辦黃姓女子被告妨害婚姻的通姦罪案件,於偵訊結束後,因認有勘驗必要,而要求黃女前往空置的偵查庭脫去下身衣物,偕同女法警拍攝黃女私處特徵照片,再由莊珂惠觸碰黃女胸部硬塊確認特徵。
合議庭認為,勘驗他人身體私密部位之特徵,涉及該勘驗對象之隱私權,在通姦、相姦案件,固常因告訴人舉證不易,而陷於偵查困難之狀況,此與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權保護,即可能相互衝突,應依憲法比例原則,於訴訟程序中妥適運用。莊珂惠勘驗過程,已使黃女於司法偵查程序中感到尷尬、不受尊重,其強制處分權之行使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
合議庭考量,懲戒處分輕重,除依違失行為之情節外,應審酌莊珂惠任職期間之品行、行為後態度等情形,為整體評價。
合議庭審酌,莊珂惠任職雲林地檢署期間,因偵辦詐欺案件辛勞得力,獲嘉獎2次,調任彰化地檢署後,其主管評語稱:「辦理公訴業務閱卷詳細,主動發掘問題討論」、「辦案盡心盡力、結案品質允當」等語,可見尚屬敬業,也因本件不當違失,遭法務部懲處警告。
莊珂惠現任職雲林地檢署,署方日前表示,其工作態度認真,做事積極負責、品質學識亦佳,可見莊珂惠於本件違失行為後,已因法務部行政懲處而對於自身執行職務之方式有所調整修正。
合議庭考量莊珂惠於本件違失行為前、後之工作表現、敬業程度,已損及受偵查的阮女、黃女對司法之信賴等,依法官法規定,判莊珂惠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總額4個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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