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遭控涉鬥毆 現場明亮無不在場證明翻盤入罪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3日電)屏東男子劉正富17年前遭控涉鬥毆造成1死被判9年定讞,高雄高分院108年再審首次判無罪,但再更審今天依現場明亮足以辨識凶手、發票難作為不在場證明等逆轉改判有罪。
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17年前涉鬥毆造成1死,民國108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劉正富在案發後8個月才被死者友人在警詢指認,且警方當時是提供同一張照片給證人,指認程序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規範,無法排除指認有錯誤;且劉正富也提出一張案發前於公司宿舍附近的超商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但遭警方因不明原因遺失;加上案發現場沒有路燈難辨識劉有參與。
針對案發現場當時昏暗,難以辨認劉正富有參與鬥毆,高雄高分院今天下午公布判決理由新聞稿說明,據相關證人審理時供詞可知,當時有兩輛機車和兩輛汽車的大燈均未熄滅,車燈亮度足以辨認在場動手人士樣貌。且證人林聖賢等人均證稱目睹劉毆打包姓死者,林更稱在被毆打時曾近距離目睹劉的面貌。
另外,根據劉正富案發後與其胞兄通聯監察譯文紀錄可發現,劉正富在電話中曾說林聖賢沒有跳下大水溝,但若劉正富案發時沒有在現場或是現場昏暗,如何知道林聖賢沒跳下躲避毆打,據此可證明劉正富當時有在案發現場。再者,劉提出的發票未記載購物者姓名,且是在案發後4個月才提出,因此不足以作為不在場證明。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民國93年因感情糾紛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心有不甘向周姓男子哭訴,周男因此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共18人,相約林聖賢於8月20日凌晨出來談判,對方則約來包括死者包男等共8人,不料周男陣營10多人下車後,便持鐵條、棍棒等追打林聖賢等人,其中包男遭痛毆重傷,送醫不治。
不過,林姓少年舅舅劉正富事後8個月被多名死者友人指認涉案,他則矢口否認到場參與。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20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高雄高分院再審後認為罪證不足首次判決無罪,案經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同年底發回。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再審更一審依傷害致死罪逆轉改判8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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