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酒吧毆人致死案判8年 男子請求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澎湖縣男子葉奕鋐3年前涉及1起酒吧傷害致死案,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定讞,將於19日入監服刑。葉男喊冤,今天與母親、律師等人到最高檢察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指出,1名劉姓男子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凌晨與友人到澎湖馬公市建國路1家酒吧飲酒,直到凌晨3時30分,女店員告知準備打烊,劉男等人不願離去,與女店員友人陳姓男子起衝突。劉男不滿,打電話通知友人蔡姓男子及葉奕鋐前來助陣。
判決表示,蔡男、葉男分別持木質球棒及鋁質球棒到現場。蔡男涉嫌持木質球棒痛毆陳男,直到球棒斷裂。劉男、葉男分別徒手、持鋁棒在旁伺機而動,並未勸阻蔡男,直到陳男重創倒地,劉男等人才以搖手或言語,示意蔡、葉停手。陳男送醫急救後,翌年1月不治。
高雄地檢署將蔡男、劉男、葉男起訴,澎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14年10月、劉男10年徒刑、葉男8年徒刑。高雄高分院二審、更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葉男將於10月19日入監服刑。
葉奕鋐在澎湖青年陣線副執行長招有倫、葉母、律師陳又新陪同下,上午到最高檢察署,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律師指出,葉男當天是以去救人的心態到現場,看到蔡男持木棒毆打陳男,他在旁勸阻蔡男停手。蔡男打斷木棒,向葉男索拿鋁棒,但葉男拒絕。葉男攜帶的球棒沒有揮舞也沒有任何人受傷,更無幫助傷害的犯行,而是不停努力阻止事態惡化。
律師表示,法官曲解葉男將蔡男拉開的動作是「讓開,我也要打」,這並不公正也不符合罪疑惟輕的原則,況且葉男在蔡男停手之後並未攻擊被害人,跟法院的判斷相違。
他說,對於死者感到遺憾,但對於把無辜的人送入監獄,既不正義、也不公平。清白無辜的人,無法讓挑起暴力衝突滋事的死者復生,更無法彰顯任何正義。
葉母指出,兒子當天是去救人的,為什麼法官一直認定兒子是去傷害人,她這3年來不斷相信司法會判兒子無罪,結果卻不斷維持原判,希望檢察總長可以明察秋毫,幫幫她的小孩。
葉奕鋐表示,他到現場一直都是抱持著去救人的想法,從來沒有想去傷害別人的意思,除了阻止之外,沒有做其他任何事情,很遺憾沒有阻止成功,被法院羈押8個月的時間,很害怕可能永遠都會被羈押。希望檢察總長能幫他提起非常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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