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拒酒駕攔檢罰18萬 外籍女抗罰勝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1名美籍女子開車行經北市中山北路6段時遇警方酒駕攔檢,女子駛離未停車被開罰新台幣18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警方未在規劃地點設置攔截點,攔檢不合法,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這名美國籍女子去年1月13日晚間開車行經中山北路6段,經過台北市士林警分局設置的酒駕檢測站,未停車受檢離去。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女子18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美籍女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員警於未經警察主管長官指定地點進行集體攔停酒測稽查,本件攔停執行並不適法。此外,她是不諳中文的外國籍人士,不知員警要她停車受檢,開車經酒測點已減速,並經員警指示繼續向前駛離,員警也沒有積極阻攔她,自己並無過失。
交裁所表示,女子持有美國加州駕照,依互惠國原則可在台灣駕駛汽車,對台灣交通法令及警察制服,應有所認識,且台灣警察執行路檢勤務的模式與美國並無太大差異。員警事發時在勤務地點擺設交通錐縮減車道及擺放酒測攔檢告示牌明確,女子是故意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台北地方法院調查發現,員警的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規劃表中,規劃的勤務地點是「中山北路6段392號(士東國小前)」,卻在「中山北路6段800號」執行酒測攔檢,並非主管長官指定的酒測路段,美籍女子開車行經警方未合法設置的攔檢點,自然沒有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的義務。
另外,北院勘驗錄影畫面,查出女子開車經過攔檢點時,員警持指揮棒由原先平舉狀態而有向上抬起的動作,容易讓女子誤認員警允許通過。女子開車過後,員警只在女子車輛後面緩慢行走幾步,並未吹哨或晃動指揮棒追趕女子車輛,無法認定女子拒絕接受稽查。
北院認定,北市交裁所裁罰女子顯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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