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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退休金案件逾1年 大法庭:政府仍有權追繳

2021/10/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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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日電)黨職併公職條例追討溢領退休金是否1年後失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今天裁定,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提到「1年」期間,是訓示規定,不是消滅時效,政府仍有權追繳溢領退休金。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外界俗稱「黨職併公職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

南投縣一名謝姓公務員併救國團12年6個月年資退休後,銓敘部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重新核定,認定謝姓公務員溢領優存利息新台幣97萬9726元,南投縣政府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及銓敘部審定結果,要求救國團返還謝男的溢領優存利息。救國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雖於107年4月3日已發函追繳,但南投縣政府遲至同年5月21日才做成處分,已逾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1年內」(即107年5月11日之前)的時效期間,公法上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當然消滅。判決救國團勝訴。

南投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1年內」是消滅時效的規定,還是訓示規定,相同法律爭議案件已有多件,為免各庭見解歧異,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大法庭指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的「1年」期間並非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期限,與時效規定無關。若將規定解釋為時效規定,與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目的顯然相悖。

大法庭表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7條是在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的規定,與條例第4條、第5條的定性無涉,無從據以作為認定規定「1年」為消滅時效的依據。

大法庭指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未在條文中明定逾期辦理追繳、違反期程的法律效果,也未於立法說明中針對返還期限的定性提出任何具體理由,且現行法規中也查無公法上請求權無論有無發生,其時效一律自法律施行後1年完成而消滅的立法體例可循。

況且,從立法院公報的相關會議紀錄可知,於討論過程中並無任何立法委員明確表示逾期辦理追繳將發生失權效果。如果把相關規定解釋為消滅時效的規定,在核定機關尚未於條例施行後1年內作成重行核計的行政處分時,導致支給機關無法依規定追繳,致生「權利尚不能行使,即已罹於消滅時效」的不合理情形。

大法庭認為,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綜合判斷,規定中的「1年」並非消滅時效的規定,應解釋為促請作成處分作業時間的訓示規定。

前考試院副院長關中及前僑委會委員長焦仁和退職後,遭銓敘部追討溢領退休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5月間判處關中、焦仁和勝訴。法界人士表示,如果案件正在最高行審理中,依據大法庭今天裁定內容,案件有可能翻盤。(編輯:戴光育)1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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