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馬男」危險駕駛撞死女騎士 檢起訴建請重判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8日電)桃園葉姓男子8月15日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苗栗縣竹南鎮超速闖紅燈撞死無辜女騎士,檢方認葉男長期漠視交通法規,依公共危險致死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22歲葉姓男子8月間曾在社群軟體發布涉嫌恐嚇「陳時鐘」言論,並駕駛黃色野馬跑車在台南市區道路逆向危險駕駛,引發網友關注議論,時隔數日,8月14日清晨5時許,他又駕駛同一跑車,超速、闖紅燈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台1己線路段、德照橋十字路口,導致21歲巫姓女騎士當場遭撞飛,巫女經送醫搶救多日,仍不幸身亡。
葉男肇事後頻在Instagram(IG)限時動態發文,並在遭警方移送苗栗地檢署時,以上銬雙手比出中指回應媒體詢問,經法院裁准羈押至今,他的父母曾向警方稱,兒子有精神方面問題,但無法配合就醫;被害女騎士家屬擔憂葉男藉稱精神問題獲取輕判。
苗栗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表示,歷經1個多月調查,葉男在數次訊問中應答自若、時序清楚、法律是非觀念正常,羈押期間言行舉止也無與常人相異,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於犯罪行為當時應無辨識違法能力喪失或降低,並未於偵查中送精神鑑定,全案偵查終結,以涉犯刑法第185條第2項公共危險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地檢署指出,檢察官最初雖以「涉犯殺人罪嫌」聲請羈押,但考量法院羈押的法條為刑法第185條第2項,再參酌本案情事證及先前南京東路飆車案(台北地院107訴字第797號)、基隆逃避警車追逐案(基隆地院108交訴字第31號)等判決前例,故以「公共危險致死罪嫌」起訴。
檢方表示,公共危險致死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考量葉男長期漠視交通法規,案發前數日才在台南市區危險駕駛,仍不知反省終致此一憾事發生,造成被害人家屬傷痛難癒且用路人恐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編輯:李錫璋)11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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