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友出氣凌虐性侵男子 釣蝦場老闆判刑8年定讞
2021/9/23 11:3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台中市陳姓釣蝦場老闆為替女友人處理感情糾紛,控制被害男子行動予以施暴,並將玻璃酒瓶塞進被害人肛門。歷審依凌虐強制性交等罪判陳男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陳男因聽聞女性友人不滿遭男友始亂終棄,於民國107年間將被害男子帶到陳男經營的釣蝦場辦公室,命被害人下跪並拳打腳踢,另要求被害人出錢賠償女子。
被害人遭剝奪行動自由約2小時後由父親帶回,並與陳男相約他日再行商談賠償事宜;詎料,陳男不久後隨即改變心意,要求被害人重返辦公室。
陳男命被害人脫光衣物,持空氣槍朝被害人射擊BB彈,另持鋁棒、木棒毆打被害人,甚至命被害人吃下自己的排泄物,更在被害人被迫簽下本票後,將玻璃酒瓶塞進被害人肛門。
被害人遭控制、凌虐約8小時後獲釋自行就醫,醫院見被害人傷勢嚴重通報警方;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方前往釣蝦場搜索,約談陳男到案,偵結後依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坦承部分犯行,辯護人則主張陳男只是要教訓被害人,不符強制性交罪的要件;但承審合議庭認為,陳男所為不僅符合刑法的性交定義,更是以凌虐手法為之,構成最輕本刑7年的凌虐強制性交罪。
一審審酌,陳男造成被害人身體、心理嚴重受創,犯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也表示陳男有向他道歉、關心傷勢,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刑10月、凌虐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陳男求輕判,但二審認為一審量刑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男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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