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舉發違規拿不出密錄器 法院判撤銷罰單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黃姓女子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時,被員警開單舉發未禮讓行人,黃女不服,員警自稱以密錄器錄下違規行為,但拿不出違規影片。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黃女去年11月6日開車行經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時,被汐止警分局吳姓員警攔下,開單舉發有「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的違規行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今年4月間裁處罰鍰新台幣2000元。黃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黃女否認有違規行為,她指出,遭員警攔停開單時,便詢問員警看到行人衣服顏色為何,當下員警口氣極差回答「我怎麼會記得」,員警開單完畢後,還語帶調侃說到,「我都有密錄器錄影,若不服可調閱密錄器申訴」。
黃女表示,隔天即致電到汐止分局調閱影像,員警同仁告知會請該警員務必留存當天違規影像並提供給她,後再無音訊。她後來前往調閱影片,但員警卻遲遲不肯提供影像證明,一再以口頭搪塞。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主張,本案為逕行舉發案件,員警依執勤的認識與判斷可以立即舉發,並非一定要違規採證照片或影片作為佐證。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姓員警證稱,當時他有密錄器影像檔,黃女5個月後申訴,他無法提供,因為檔案很多,過一段時間都會刪除舊的檔案。當天看到行人已踩到行人穿越道第一個枕木,看到有車要右轉過來,所以停下動作,黃女開車右轉,沒有距離行人3公尺以上,便上前攔停開單。
士院審理後指出,黃女有可能因角度關係無法看到右前車頭位置的行人,縱使看到行人,因行人已無行進動作,有可能認為行人僅站在人行道與道路交界處。
士院表示,黃女在案發5天後即提出申訴,並要求提供錄影畫面,吳姓員警回覆時表示,「無現場影片:時間久遠,檔案已覆蓋」,在法院作證時卻辯稱5個月後才知道申訴案,一再迴避提出錄影畫面的義務。
士院認為,黃女開車是否未禮讓行人的事實真偽不明,仍存有合理可疑者,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舉證據尚無從證明黃女違規,所做出的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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