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涉侵吞股款 理律向國泰世華銀行求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理律法律事務所前法務專員劉偉杰涉盜賣客戶股票,得手30.9億元後出境。理律認為處理款項的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存匯款有疏失,求償新台幣近10億元。更一審今判理律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理律在2003年10月間爆發前法務專員劉偉杰涉嫌私自出售美商新帝公司(SanDisk)委託理律處理的聯電股票,並透過在港、台等地洗錢方式,成功盜領股票出售利益逾新台幣30億9000多萬元。
涉盜賣客戶股票,造成理律重大損失,已足額賠償客戶;劉偉杰犯後潛逃出境迄今未歸,台北地檢署在2017年間考量他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處分不起訴。
理律2007年間提告主張,劉偉杰盜賣股票期間,處理款項的國泰世華銀行辦理相關存匯款事宜時有明顯疏失,未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國泰世華銀行及負責人求償逾9億9000萬元。
銀行辯稱,劉偉杰就這些帳戶有提款權限,銀行向劉偉杰所為給付,已對新帝公司發生返還消費寄託款的清償效力,且銀行就這些帳戶提款、匯款事務的處理,沒有可歸責的事由。
一審及二審均認為,理律求償無理由,判敗訴。案經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的更一審今天認定,劉偉杰有權獨立代理新帝公司開設帳戶,並為存款、領款及匯款的行為,且劉偉杰開戶時留存「新帝公司印文」及「劉偉杰印文」作為取款印鑑的行為,也屬授權範圍而有效。
因此,劉偉杰持此帳戶的印鑑章、填載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向銀行陸續受領合計30億9086萬7332 元,均對新帝公司已生清償效力。
更一審指出,理律依消費寄託、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等情形,向銀行求償9億9100萬2240元,並無理由,判理律敗訴,銀行免賠。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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