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手張滔等操縱股價 判給付投保中心4437萬元
2021/8/17 18:59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炒手張滔等人操縱股價遭投保中心求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加碼判張滔等人須連帶給付新台幣4437萬1180元,全案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主張,張滔於民國99年7月29日至100年4月13日期間,以連續買進、高價買進、相對成交等方式,哄抬上櫃公司眾星公司股價,違反證交法規定,應依民法規定,連帶對善意購買眾星公司股票的投資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等語。
一審判張滔等人連帶給付4294萬4840元,投保中心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張滔等人哄抬股價行為,導致該期間內善意購買股票的投資人,以超過真實價格的金額買入股票,受有買入價格及真實價格間差價之損失,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由投保中心受領。
二審指出,原審就授權投資人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100年3月2日至同年4月8日的損失未為審酌,而為投保中心敗訴判決,但是該損失有交易資料可稽,且張滔等人對這些資料也沒爭執,從而,投保中心主張滔等人應連帶再給付花旗銀行受託保管專戶142萬6340元,為有理由,加碼判張滔等人應連帶給付4437萬1180元,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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