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案環團再提停止執行 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環保團體等不服環保署107年通過觀塘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因不符停執要件遭法院駁回確定。環團後來再提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裁定駁回確定。
環保署於民國107年10月間審查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所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中油公司所提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等4項處分。
觀塘工業區附近居民與環保團體不服通過環評,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未等訴願結果出爐,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到法院駁回,提起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抗告人雖然主張在棧橋橋墩南側距離約50至60公尺發現1株柴山多杯孔珊瑚,但中油藉由海底照像或錄影法擴大範圍進行調查,並未發現有柴山多杯孔珊瑚。
最高行表示,原處分審查通過內容,已優先迴避現況調查發現有殼狀珊瑚藻覆蓋及柴山多杯孔珊瑚分布區域,退縮開發規模,大幅減少海堤及碼頭的設置,並將原防坡堤向外海平移20公尺以上,採取環境減輕對策、友善環境方案及長期生態監測規劃。
最高行認為,抗告人雖提出若干論文、新聞稿、臉書回應意見等資料,仍未能舉出實際數據或因果機轉的具體解釋,以釐清本件開發行為對於藻礁生態系的影響程度及範圍,是否將造成永久且不可逆的摧毀,遑論環境權、文化權具體如何受到損害且難以回復。
裁定書提到,開發案設置天然氣接收站,原包括9座13至16萬公秉LNG儲槽,相關石化品可能洩漏危害事件的量化風險分析,業據原環評審查通過,原處分更將設施減至2座16萬公秉LNG儲槽,LNG營運量也自每年600萬噸減為每年300萬噸,藉以預防及減輕後續開發的環境影響程度。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抗告人所指開發案將對其生命、身體、財產等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並未有足夠的釋明,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編輯:方沛清)1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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