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縣客家局長何培才涉圖利 判刑5年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前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長何培才辦理交流活動、客家園區附設餐廳暨禮品店等標案時,涉犯圖利家族經營的旅行社等犯行。高院判何男5年8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何培才有期徒刑10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刑9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高院進行更一審。
高院判決指出,何培才於民國96年10月至99年6月間,擔任台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長(現已改制為新北巿政府客家事務局長),受邀參加98年及99年的兩岸客家藝文交流活動。
何培才涉嫌用自己及家族經營的公司及旅行社、友人公司圍標後,取得標案,獲取不法利益;此外,台北縣三峽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委外經營案,也用相同方式得標。
高院認定,何培才用自己及家族經營的公司陸續得標2件交流案後,並非全部轉包給自己及家族經營的旅行社執行;何培才雖持有旅行社部分股份,但沒有參與經營,此部分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2罪。
高院考量,旅行社所獲得不法利益各為新台幣4萬2824元、4萬9406元,均是5萬元以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應減輕其刑,判何培才2罪,各處2年10月徒刑。
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及禮品店委外經營案部分,高院指出,標得公司最終因經營不善,而提前解約結束營業,結算後何培才並未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為結果犯的規定,因實際上未獲得利益,因此難認構成圖利罪而課以刑責,不過,仍構成政府採購法中以詐術使開標不實罪,判何培才8月徒刑。
高院判決指出,何培才本案構成3罪,應執行5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旅行社不法所得4萬2824元、4萬9406元追繳沒收。
何培才不服高院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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