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崁頂鄉長林光華涉收賄圖利 懲戒法院判撤職
2021/7/18 13:06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前屏東縣崁頂鄉長林光華涉收賄圖利,今年5月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林光華違失行為明確,判決林光華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全案可上訴。
林光華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9年4月間擔任屏東縣崁頂鄉長,被控自106年至107年間,分別收受羅姓、陳姓、鍾姓等人為其子順利錄取擔任崁頂鄉清潔隊技工所交付的對價賄賂。
林光華另被控於辦理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堤防工程時,指示鄉公所秘書、建設課長等人,共同圖利特定對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有罪。
監察院認為,林光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多項規定,包含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以及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也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今年5月間將他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林光華違失行為明確,行為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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