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開酒醉女同學衣領偷拍 男子判刑7月定讞
2021/6/24 12:35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吳姓男子趁研究所女同學酒後睡覺之際,拉開女同學衣領拍攝隱私部位。一、二審法院認為,吳男此舉是為了滿足主觀的色慾,依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1年間,吳姓男子與被害女子等研究所同學於KTV慶生後,因被害女子酒醉無法自行離開,吳男即與妻子將被害女子帶回新北市住處休息。
詎料吳男待妻子入睡後,進入被害女子休息的房間,拉開被害女子衣領與褲頭拍攝多張隱私部位照片;107年間,吳男妻子發現丈夫隨身硬碟內儲存被害女子隱私照片,告知被害女子報警處理,全案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7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男辯稱並未碰觸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僅構成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並表示願給付被害人新台幣70萬元,因被害人索賠金額過高而無法達成調解,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二審認為,吳男所為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外露,絕非只是為了單純拍攝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實際上是藉此滿足主觀上的色慾,仍屬利用被害人酒醉而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一審論以乘機猥褻罪並無違誤。
二審考量,吳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否認犯罪,只是單方面希望以金錢方式取得緩刑寬典,並未審視自身行為,也未深自反省認錯,不宜宣告緩刑,駁回上訴,仍判刑7月。
吳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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