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拉開酒醉女同學衣領偷拍 男子判刑7月定讞

2021/6/24 12:35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吳姓男子趁研究所女同學酒後睡覺之際,拉開女同學衣領拍攝隱私部位。一、二審法院認為,吳男此舉是為了滿足主觀的色慾,依乘機猥褻罪判刑7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1年間,吳姓男子與被害女子等研究所同學於KTV慶生後,因被害女子酒醉無法自行離開,吳男即與妻子將被害女子帶回新北市住處休息。

詎料吳男待妻子入睡後,進入被害女子休息的房間,拉開被害女子衣領與褲頭拍攝多張隱私部位照片;107年間,吳男妻子發現丈夫隨身硬碟內儲存被害女子隱私照片,告知被害女子報警處理,全案曝光。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7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吳男辯稱並未碰觸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僅構成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並表示願給付被害人新台幣70萬元,因被害人索賠金額過高而無法達成調解,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二審認為,吳男所為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外露,絕非只是為了單純拍攝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實際上是藉此滿足主觀上的色慾,仍屬利用被害人酒醉而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進行猥褻,一審論以乘機猥褻罪並無違誤。

二審考量,吳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否認犯罪,只是單方面希望以金錢方式取得緩刑寬典,並未審視自身行為,也未深自反省認錯,不宜宣告緩刑,駁回上訴,仍判刑7月。

吳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62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