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前女友宿舍大門口 男子判刑5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王姓男子不滿遭提分手,竟在前女友居住的大學女生宿舍大門縱火,幸未造成傷亡。一、二審法院認為王男犯罪情節、惡性重大,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間,王姓男子當時就讀台南市一所大學並與女同學交往,因不滿遭提分手而心生怨恨;109年元旦凌晨3時許,王男憶及分手一事心情低落,在前女友居住的大學女生宿舍1樓入口處,點燃2桶裝有34.36公升汽油的塑膠桶,引發大火及濃煙。
王男縱火後驅車離去,所幸大樓自動警報設備啟動,驚醒大部分住戶,多名住戶使用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進行滅火,將火勢迅速撲滅;火勢造成多處遮雨棚著火燃燒、外牆磁磚嚴重燻黑,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認為,王姓男子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王男坦承縱火,但辯稱不想傷害大樓住戶,也不是要傷害前女友,只想警告對方,否認殺人未遂。
二審審理後認為,王男抵達現場縱火至離開,僅1分33秒,全程態度從容,絲毫沒有慌張遲疑,顯見王男預謀放火意志甚堅,且事前計畫周詳。
二審認為,王男引燃汽油量多達34.36公升,且於一般人就寢的凌晨時間在出入通道縱火,顯然增加住戶逃生難度;而王男自承縱火是為了宣洩前女友分手的不滿,目標明確、針對性強烈、手段極為惡劣,顯非只是給予前女友警惕而已。
二審認定,王男縱火當下,已可預見極可能使大樓住戶因而死亡仍執意為之,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審酌王男造成社會公安危險,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甚惡劣,另考量王男坦承部分犯行、賠償校方損失,仍判刑5年。
王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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