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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墓園涉占國有林地 趙藤雄一審獲判無罪

2021/5/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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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6日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被控在苗栗後龍整建的家族墓園「天水園」,部分設施占用國有保安林地,遭檢方依違反森林法起訴;苗栗地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苗栗地檢署今天回應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據苗栗地檢署民國107年7月起訴內容,趙藤雄擔任財團法人遠雄文教基金會(現改名為遠雄文教公益基金會)董事長,以基金會名義向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認養後龍鎮水尾子段1048-10地號土地,未經管理機關核准或同意,擅自占用保安林地,經測量占用面積總計近92平方公尺。

檢方調查,趙藤雄於民國98年秋季期間,使家族祖墳自他處遷葬天水園,而在重測後之苗栗縣後龍鎮秀水段760之1地號土地內,設置趙氏許進、趙氏腰之墓;另於105年夏季設置趙母洪夫人墓及金爐,並遣人維護該設施,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嫌及森林法第51條非法占用罪嫌。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法官認為後龍鎮公所雖於93年間即曾發文向遠雄文教基金會表示,此案土地是保安林地,然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親自閱覽或經他人告知函文詳細內容,以授權或分層負責之經營常態而言,擔任基金會董事長未親自閱覽或知悉函文詳細內容,未與一般常情相違。

判決提到,林務局未依保安林經營準則規定在所屬保安林地設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且所設人工界樁易於遺失,又距本案墳墓及金爐約150至200公尺處即為當地埋葬先人之大片墳墓區,難僅由植被、景觀推知本案土地是保安林。

此外,趙藤雄叔伯於審理中證述,家族先人墳墓的遷設是宗親會聚會時所決定,與一般民間習俗相符;趙藤雄胞弟也於偵查中證稱,是他主張將兄弟二人之母遷葬在本案土地內。法官認檢方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趙滕雄有「使」家族設置本案墳墓及金爐情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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