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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味鄉混油不實訊息案 更二審改判陳文南緩刑

2021/5/1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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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混油風波的富味鄉食品涉發布重大不實訊息案,高院更二審今判前董事長陳文南2年徒刑,緩刑5年,須付公庫1000萬元、上20小時法治課。沒收富鼎產業科技公司犯罪所得1999萬多元。

同案被告、前副總經理林秀蓉1 年7月,緩刑3年,須付公庫50萬元、上10小時法治課;前董事陳瑞禮1 年9月,緩刑4 年,須付公庫700萬元、上15小時法治課。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指出,陳文南、陳瑞禮因見富鼎公司業務營運不佳,為增加富鼎公司收益,竟於民國100年間指示員工以「玉米原油」及「黃麻原油」比例混合後,充作純度100%「白麻原油」販賣給富味鄉公司;且自100年7月4日起至102年10月9日止期間,將單價較低「玉米原油」比例混入單價較高之「黃麻原油」,充作純度 100%「黃麻原油」賣給富味鄉公司,使富味鄉公司損失新台幣1億3136萬1880元。

更二審指出,林秀蓉為避免富味鄉公司自100年7月間起即以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摻入所販售的調和油品,未如實標示產品組成事實曝光,卻於102年10月21日對外公告及散布不實資料指「棉籽油全數外銷」。

新北地檢署起訴陳文南、陳瑞禮及林秀蓉;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等罪判陳文南應執行5年6月、陳瑞禮3年6月、林秀蓉3年4月。

案經二審宣判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宣判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今天宣判。

更二審指出,陳文南等3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也於更二審中坦認犯行,依法減輕其刑,就造成富味鄉公司損害金額沒意見,依法減輕其刑 ;3人於本案並無個人實際犯罪所得,且沒收新制已上路,富鼎公司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應追徵沒收。

高院更二審合議庭表示,陳瑞禮於偵查中以富鼎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繳交犯罪所得 2000萬元,後來在一審及高院二審、更一審中否認犯行,耗費司法資源,但慮及3人終能於更二審期間坦認犯行,考量陳文南長期公益捐款等,認定3人犯後態度尚可,經此次偵審程序、科刑判決後,應足以警惕,因此宣告緩刑。

更二審指出,為協助3人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與企業社會責任,判3 人支付公庫款項及須上法治教育課程。

合議庭表示,富鼎公司取得1億3136萬1880元犯罪所得,本應全數宣告沒收,但考量金額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恐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現職員工及其家庭也失去經濟來源,有過苛之虞,因此判決應沒收犯罪所得酌減為1999萬4492元。(編輯:李亨山)1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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