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調解委員涉索賄抽3成「服務費」 10萬交保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王淑芬高雄6日電)高雄市孫姓工人進行吊掛工程時遭消波塊砸傷。孫男事後申請調解,卻遭李姓調解委員和黃姓勞工代表索賄抽3成「服務費」,高雄地院今天依貪污罪諭令黃男10萬交保。
對此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回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勞資雙方皆可自行選定1名調解委員,且不限定須由勞工局所備置的調解委員名冊中指定。查勞方於遞送調解申請書之初,即自行選定李姓人士擔任勞方調解委員,查黃員非勞工局及委託民間團體調解人(調解委員),不受勞資爭議調解辦法主管機關遴聘調解委員資格限制。
勞工局於每場調解會議中,均依程序告知勞資雙方,調解業務係免費服務,參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均不得向勞資雙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若有違法收費情事,可向勞工局舉發。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組主任檢察官劉穎芳、檢察官許育銓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勞資調解委員涉嫌索賄案。昨天上午指揮專案小組,持高雄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李姓、黃姓男子住處搜索,並傳喚兩人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
檢方調查,孫姓工人在執行茄萣興達港情人碼頭吊掛工程時,遭吊車吊掛消波塊砸傷,之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不成,向51歲李姓保險業務員詢問如何處理勞資爭議時,遭對方涉動起歪腦筋起意索賄。
李男和友人黃男5月初找上孫男,提出委由李男擔任調解委員,形式上並委由43歲黃男擔任勞方代理人。兩人並要求以勞資調解和解金100萬元的3成作為「服務費」,由李男在調解委員會上以調解委員身分極力替孫男護航請求,但最終勞資調解破局。
檢方訊問後,認為李、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且李男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高雄地院聲請羈押。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無羈押必要,今天中午諭令李男新台幣10萬元具保;黃男則因坦承犯行,法官當庭諭知限制住居。(編輯:孫承武)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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