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結餘款10萬餘元 嘉義縣2公務員判刑定讞
2021/4/30 12:32(4/30 12:3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嘉義縣政府負責勞工業務的陳姓、鄭姓公務員,涉以不實憑證核銷活動經費,拒不繳還結餘款10萬餘元。二審判陳男5年1月、鄭女5年3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0年間,陳姓男子當時擔任嘉義縣社會局勞工行政科業務督導員,鄭姓女子則擔任勞資關係科約用人員,分別辦理「100年度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勞工健康週系列活動-工安體感訓練」、「外勞政策管理觀摩活動」。
陳男、鄭女以預借現金方式取得活動經費,共新台幣41萬元;陳男、鄭女涉嫌明知活動報名人數不及原訂計劃,決定合併辦理2件不同性質的活動,實際上2件活動的行程與參與人員皆相同。
活動結束後,陳男、鄭女發現仍有經費未用完,涉嫌以不實的車資、餐費、講師費等單據辦理全額核銷,各自侵占結餘款5萬2577元、5萬6550元。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陳男、鄭女行徑離譜至極,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鄭女判刑5年4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陳男、鄭女仍否認侵占公用財物。二審調查全案事證,仍認定陳男、鄭女犯罪事證明確,但一審認定金額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陳男、鄭女法治觀念淡薄且無悔意,但2人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犯罪金額各僅5萬餘元,犯罪型態、規模與毫無可逭的貪官污吏難以等同併論,若處以侵占公用財物罪的最低刑度10年仍嫌過重。
二審認為,陳男、鄭女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規定,各判刑5年1月、5年3月,均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2人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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