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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獲冤獄賠償提告遭刑求國賠 台中地院駁回

2021/4/15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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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5日電)鄭性澤19年前被控殺警,全案判決無罪定讞後獲得冤獄賠償。他另提告曾遭刑求要求國家賠償,應賠償慰撫金新台幣165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他無法舉證,判決駁回。可上訴。

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無罪定讞後,他針對冤獄聲請賠償,台中高分院民國107年8月准予補償1728萬餘元。鄭性澤再以當時曾遭警刑求為由,向台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賠償慰撫金165萬元。

鄭性澤主張,他於91年1月6日遭員警帶至辦公處所後雙眼被蒙住,員警以清水將毛巾灌濕遮住他的口鼻,造成無法呼吸,又將他的生殖器前端與拇指前端分別繫上線狀物後通電,還遭員警徒手毆打頭部,之後被要求寫自白書。

他指出,警方並多次恐嚇,影響他的精神自由下書寫不實自白書,因此,他遭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並經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及最高法院認定犯殺人罪,而被判處死刑。

國賠案經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鄭性澤未敘明及舉證證明當時遭刑求後造成的傷勢,另自白書僅為刑案眾多證據之一,鄭性澤書寫的自白書,與被判處殺人罪的情節,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中地院8日判決鄭性澤請求國家賠償之訴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91年1月5日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在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105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106年10月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編輯:戴光育)1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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