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堵車持棒打死人 最高法院判17年定讞
2021/4/12 11:21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31歲黃姓男子於105年間開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時,見一名楊姓男子沿路砸車,使得警方交通管制,行車動線受阻,竟持金屬球棒毆打楊男致死。最高法院今天判處黃男17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有妨害自由前科的黃男於民國106年7月9日下午開車行經桃園區同安街時,一名36歲楊男正持鐵棒攔阻來車、沿路毀損車輛。在場的警方進行暫時性交通管制,攔阻往來車輛進入通行,並淨空案發現場。
黃男不滿行車動線受阻,手持金屬製球棒下車,不顧在場員警的攔阻,步行趨近,楊男則高舉手中鐵棒示威對峙並作勢攻擊,黃男後退閃避後,隨後持球棒毆打楊男頭部及身體,楊男送醫數日後死亡。
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重傷害致死罪起訴黃男。黃男在法院審理時不否認持球棒毆打楊男,但辯稱他看到楊男砸車,甚至有攻擊警方的舉動,而警方遲遲未能將楊男制伏,才會持球棒下車,當時沒有想那麼多。
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持金屬球棒朝被害人頭、頸部及上半身揮擊,而非對於被害人手持鐵棍的雙手揮擊,且於被害人倒地後仍持續攻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有、二審均改依殺人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7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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