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衍生勞動裁決案 長榮及工會興訟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長榮航空罷工案,空服員工會以長榮公告暫停年終及拍攝罷工投票處,提出勞動裁決,勞動部認為拍攝行為屬不當勞動行為,公告暫停年終部分則遭駁回。長榮和工會不服興訟,法院今天判決,勞動部裁決並無違誤。
全案緣於,空服員工會因與長榮航空間勞資調解不成立,經會員大會決議定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至6月6日陸續進行罷工投票。長榮航空以同年5月8日公告:「1. 若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基於持續營運與恢復公司競爭能力考量,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直至公司恢復獲利為止」。
空服員工會發現長榮航空於同年5月20日至23日在罷工投票處所,架設攝影機拍攝,因此以公告內容及拍攝行為提出勞動裁決。
上述2部分,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長榮航空拍攝行為屬不當勞動行為,公告內容則駁回。空服員工會及長榮航空分別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將二案合併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長榮航空的公告內容,文義上並非一旦罷工即對工會會員當然發生不利益結果,更不是只針對參加罷工的員工而言,此應為單純的社會經濟事實描述,不致於妨礙工會運作的獨立自主性,因此,工會請求勞動部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並無理由。
法院指出,本件拍攝行為的位置及鏡頭方向,均可認為是針對當時在該罷工投票處所出入的相關人事狀況錄影,不只在窺視、刺探罷工投票活動的進行,更有進一步監視、蒐集、記錄並存留當時進出狀況,顯然意圖干擾、壓抑參與罷工投票者的活動自由,甚至可能形成寒蟬效應而妨礙工會會員後續參與工會活動意願。
法院表示,雖然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攝影機為其所架設,長榮航空沒有直接實施拍攝行為,但是綜合當時情況及勞資關係的脈絡,仍足以認定長榮航空有參與,勞動部裁決長榮航空屬不當勞動行為,並無違誤,長榮航空訴請撤銷裁決,並無理由。
法院今天認定勞動部裁決並無違誤,判決駁回,還可上訴。
此外,長榮不給員工優待票部分,勞動部裁決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及駁回工會關於此部分救濟命令申請,長榮及工會均不服而興訟,雙方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於訴訟外達成共識,分別撤告,因此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編輯:方沛清)11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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