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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推妻頭撞地亡 二審重判3年8月

2021/3/21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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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桃園張姓男子酒後與妻子口角推打,致女方頭撞地死亡,一審依傷害罪判張男2年8月;張男上訴應為過失傷害求輕判,二審日前認定張男有傷害犯意與妻死亡有因果關係,重判3年8月。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民國108年1月間因酒後與李姓妻子發生口角,一時情緒失控,徒手推打女方跌倒在地致頭部臉部受傷後,回屋內休息,直到隔天清晨4時許,發現妻子昏迷不醒送醫急救,但妻子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死亡。

一審認定,張男徒手造成的傷害於外觀上難以查覺,無法預見妻子有死亡可能,依傷害罪判刑2年8月;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他的行為應僅構成過失傷害,請求輕判。

檢方也提上訴,主張原審未審酌張男的傷害行為,能預見造成妻子死亡的可能,刑法評價上應加重刑責,才能落實法益保障。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張男僅因酒後情緒控管問題發生爭執,竟徒手推打妻子,導致妻子頭部受傷,張男雖是基於傷害故意,但最終造成妻子喪失生命,無法回復的嚴重損害,審酌張男傷害行為,與妻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張男應負傷害致死罪責。傷害致死罪本刑為7年以上。

二審審酌,張男與妻子育有3名未成年孩子,張男的傷害手段與犯罪情節等情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量減輕刑度,判他3年8月,還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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