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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桿漏電致男子觸電亡 二審判公所賠家人30萬

2021/3/1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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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簡姓男子欲撿拾螃蟹誘捕籠時,碰觸路燈桿而觸電身亡,簡妻及2名兒子提國賠,向瑞芳區公所求償,一審判賠192萬元。二審今認定簡男行為負一半過失責任,改判妻兒獲賠30萬元。

一審的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簡男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凌晨2時許在大雨中橫越路燈桿旁的鐵欄杆,欲至河床撿拾螃蟹誘捕籠,因靠近有漏電的路燈桿一隻手觸摸路燈桿固定架,另一隻手抓鐵欄杆而形成通路,造成觸電而身亡。簡男的妻子及2名兒子,請求國賠,對象為瑞芳區公所。

一審認定,簡妻及2名兒子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金額各80萬元為適當,簡男與瑞芳區公所各應負擔20%與80%過失責任,依國家賠償法判瑞芳區公所應給付3人各新台幣64萬元,總計192萬元。

瑞芳區公所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二審審理後,依據電機技師公會、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研究報告書、國立台灣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鑑定報告書等鑑定意見,認為路燈桿的開關箱脫落電線漏電,因接地不良、配線裝置不良、連接線脫落導致漏電延伸至路燈桿連接固定架附近範圍,管理維護的瑞芳區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表示,路燈桿設施的管理維護固有欠缺,但路段旁已設有鐵欄杆警示,簡男擅自從路旁翻越鐵欄杆,導致碰觸路燈桿及固定架而觸電死亡,簡男應負擔1/2過失責任,且簡男與妻兒之間為長期分居、失聯,經重新考量後,判瑞芳區公所須賠償3人各10萬元,總共30萬元。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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