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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擄人勒贖案逃亡近20年 犯嫌二審仍判7年8月

2021/3/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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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划船協會前理事長民國88年遭擄人勒贖案,逃亡近20年的李姓犯嫌到案後,一審判他7年8月,犯罪所得500萬元追繳沒收;他提上訴主張是幫人討債求輕判,二審不採信並駁回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李姓男子與4人一起犯下這起擄人勒贖案,4人當中3人判刑定讞、1人仍通緝中。李男等5人於民國88年8月2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台北市東區一家百貨公司前,趁陳姓被害人上車時,將被害人押到後座,並以膠帶黏住其雙眼,載往新北市新店山區鐵皮屋。

判決指出,後續由2人在屋外把風,李男負責與陳姓被害人談判贖款金額;談判時,李男先以「今天抓到你,沒什麼好談,要做掉你」、「已挖好坑要埋掉你」等語威嚇,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怖,答應給付贖金新台幣1200萬元。

合議庭指出,李男又要求陳姓被害人找一名黑道兄弟出面保證一定會付款,才願意放人下山。陳姓被害人打電話聯絡陳姓友人到場(但陳姓友人其實為此案幕後主嫌之一),李男當場脅迫稱欲剁被害人1根手指,陳姓友人為使被害人對他深感虧欠,以便日後向被害人索討人情,即表示願代替被害人剁手指,並以鐵皮屋廚房內的菜刀自行剁斷左手小指第1節指節。

判決指出,李男為讓陳姓友人能儘速送醫縫合,叫其他同夥將被害人雙眼矇住,一行人開著被害人的車子,帶著被害人下山,而李男自行駕車離去。

後來被害人依約在88年8月3日上午10時許,在其公司轉交贖金1200萬元給陳姓友人處理,另給10萬元作為陳姓友人的營養費。

陳姓友人收款後,當天下午聯繫李男等人朋分款項,其中他與李男各分得500萬元,其他3人各分得30萬元至85萬元不等金額。

一審法院依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判李男7年8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當時是出於幫助陳姓友人討債,辯護人則說,李男應只有幫助行為,並非共犯,請求輕判。

二審調查後認定,李男著手這起綁架案之前,就已經與陳姓友人共謀犯罪計畫,且李男於被害人獲釋之前,向被害人勒取贖金,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審日前認定,原判決判李男7年8月,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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