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上對美籍女子襲胸 男子判4月徒刑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一名陳姓男子去年搭乘捷運時對車廂內一名美國籍女子襲胸後,又跟蹤女子下車。女子不堪其擾報警處理。檢方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陳男。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陳男4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於去年3月15日搭乘台北捷運,列車行駛到大安森林公園站時,一名美國籍女子進入車廂內,陳男刻意更換座位到女子旁邊就座,等到列車行駛到中正紀念堂站,陳男於起身下車時刻意從女子面前經過,並以左手觸摸女子胸部。
陳男下車後,隨即又上到同一列車,跟蹤女子到雙連站下車。女子不久後發現陳男,轉頭喝斥陳男並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陳男身分。台北地檢署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陳男。
陳男在偵審時辯稱,他看到女子是外國人,想跟女子認識,練習英文,所以才一直跟著對方。陳男否認襲胸,表示可能因為包包不小心碰到女子胸部才被誤會。
法院勘驗車廂內錄影畫面,發現陳男的包包並未碰觸到被害女子,且當時車廂內沒有人站著,陳男下車的空間很大,沒有因為乘客過多造成擦身而過不慎碰觸的可能。
另外,被害女子表示當時覺得被冒犯了,感到很難過,坐在位置上忍住不哭,之後從雙連站下車,發現陳男還跟蹤她,對陳大喊不要跟著她。她事後只要單獨跟其他男生在電梯或捷運,都會覺得害怕,也曾經做過噩夢。
陳男辯稱如果女子如果覺得被性騷擾,為何不當場反應。法官認為,被害女子是外籍人士,在台灣語言不通,突然被觸摸胸部,深感錯愕與驚恐,在情緒未平復前,不知如何在語言不通的環境下當場求救,符合常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為逞一己私慾,在捷運車廂內,趁機觸摸語言不通的外籍女子胸部,毫不尊重他人身體的性自主權,對被害人心靈相當程度的傷害,判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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