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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辦公室主任張書維涉猥褻性侵 一審遭判7年

2021/2/2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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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2日電)前立法委員李鴻鈞新莊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涉嫌對2名女記者性騷擾、性侵未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等罪,今天判處7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張書維民國108年2月請2名電視台記者、地方人士餐敘後,到台北市某KTV唱歌、喝酒,除摟其中一名記者肩膀,伸手觸碰對方,對方立刻用手撥開說:「主任,不要這樣。」但張書維轉向另一名記者,以手肘頂對方胸部、摟背。

張書維曾舉行記者會反駁,質疑遭設局陷害,希望司法還清白;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認為張書維確涉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遭猥褻記者證述明確,且有證人可證實當晚猥褻過程及記者反應,另也有記者事後就醫相關資料和診斷書等,足可佐證張書維猥褻情節屬實。

不過,法院審理時,張書維辯稱沒猥褻記者,僅正常男女互動,且事先已與其中一名記者約好要去開房間,兩人僅全裸滾床單,但酒醉已不記得後來發生的事。

張書維被控KTV聚會結束後,與其中一名記者抵達汽車旅館,記者一時尿急進房內借廁所後就打算離去,張書維卻強壓她在床上,記者受驚嚇遂大聲哭喊:「不要、我生理期來你不要這樣」等語,不斷倒退躲避。

根據判決指出,遭性侵未遂記者僅因公務和張書維見過一、兩次面,在同伴先離去後,立即以通訊軟體LINE傳「幹,你丟我先走」等語可知不願和張書維獨處;她並聯繫張書維友人接走酒醉的張書維,但對方有事走不開,她才招計程車將張書維送回新北市新莊區的辦公處。

林姓計程車司機證稱,張書維與記者有爭執,大聲說要迴轉去汽車旅館,最後張書維說聽他的,這名記者沒回應,才載兩人到汽車旅館。

合議庭審理認為,記者基於人情道義和未來公務採訪關係,不能獨留張書維,才陪搭車或去汽車旅館,未違常理,而記者一時尿急進房內借廁所,僅能認為警覺性不足,且當天為生理期,並有亞東紀念醫院受理疑性侵害驗傷診斷書,依常情不可能同意與張書維發生性行為。

法院審酌張書維時任立委辦公室主任,應知悉和記者應酬活動分寸,而2名記者證稱,儘管跳槽或離職,仍要面對他人指指點點,被貼標籤,不管多努力工作都無法去除,被迫放棄夢想等語,顯見受極大傷害,但張書維否認犯行,更開記者會指控質疑遭仙人跳,形同二度傷害。

法院認定張書維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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