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主秘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抗罰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涉104年間隱匿漏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等逾5000萬元,遭法務部裁罰400萬元,洪嘉宏不服興訟抗罰。法院日前認定開罰有理,判洪嘉宏敗訴。
判決指出,洪嘉宏於104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4年11月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4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
判決指出,法務部審認洪嘉宏就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新台幣4834萬元以及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73萬9951元。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對洪嘉宏開罰最高額400萬元,洪嘉宏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2694萬多元,但於申報基準日時已交屋,應屬成屋,貸款未繳餘額還有1887萬多元,應以已繳付的貸款金額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2140萬多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1506萬多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近634萬元計算。
法院認定,成屋及預售屋都是洪嘉宏借用多人名義,以洪嘉宏投資的價金購入,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於申報基準日前均已為成屋,屬財產申報法所稱「不動產」,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須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洪嘉宏主張不可採。
法院指出,洪嘉宏不以自己、妻子或子女名義為房產購買人,甘冒風險出資託付給他人,並從事鉅額財產交易,且在申報資料中,也不見受託人名字及財產,可見這些房產安排的交易,顯示洪嘉宏有故意隱匿申報財產的意圖。
法院表示,洪妻保單部分,洪嘉宏顯然也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法務部依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開罰400萬元,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洪嘉宏主張無理由,判洪嘉宏敗訴,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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